这次,法院不支持丈夫撤销婚姻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施行后,各地陆续宣判适用该法条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
然而,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却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不一样的判决。这次案情有哪些地方不一样呢?
王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经人介绍相识,虽然二人已过不惑之年,但怀着对爱情的憧憬,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9年9月,二人登记结婚,期间,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彩礼钱,并赠送了财物。
婚后2个月,李女士确诊了乳腺癌,并到多家医院就诊。对于自身患病的情况,李女士并没有第一时间告诉丈夫,直至一次偶然的机会,丈夫发现了妻子的诊疗材料。王先生觉得接受不了,二人因此多次发生矛盾。
今年3月,王先生以李女士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龙游法院,要求撤销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妻子确诊乳腺癌的时间系2019年11月,晚于二人结婚登记的2019年9月,因此并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事实。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系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因此,该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
而婚姻法并未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将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于胁迫婚姻,因此原告主张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原告王先生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什么是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与2001年婚姻法有何不同?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可撤销婚姻,而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包括: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民法典编纂时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同时,民法典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
二、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的范围?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三、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但患病一方并不知情,是否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四、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还是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登记结婚,而被告罹患癌症系2019年11月,该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其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原告主张被告隐瞒患癌症的事实,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但婚姻法并未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将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于胁迫婚姻,因此原告主张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不能成立。
深入开展组织查处的要求是什么?
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点整治政治腐败,彻查“人”和“事”,形成强有力震慑。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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